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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金融办《关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妥善处理地方金融机构债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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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2005]105号
【发布日期】 2005-06-29
【实施日期】 2005-06-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金融办《关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妥善处理地方金融机构债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金融办《关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妥善处理地方金融机构债权的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妥善处理地方金融机构债权的若干意见
 

  为有效维护地方金融机构(指东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莞市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同)的金融债权及资产安全,顺利推动其产权改革和体制创新,有效防范、化解地方金融系统潜在的风险隐患,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规范的银企关系,促进金融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地方金融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做好维护地方金融债权、确保金融机构资产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创建东莞金融安全区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地方金融债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地方金融机构是我市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全面创建东莞金融安全区过程中,地方金融机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防范和化解  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风险,是创建东莞金融安全区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维护东莞金融秩序稳定的一件大事。
  近几年来,我市信贷资产质量稳步攀升。至2005年3月末,全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总额比1998年末减少42.42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下降22.69个百分点。但国有和地方金融机构的下降幅度不同步,由于地方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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