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滦南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滦南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切实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为促进我县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滦南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分散金融风险,促进我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经滦南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滦南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滦南县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代偿损失补偿专项基金,成立滦南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我县中小企业提供担保。 第三条 滦南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经贸局、工商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人民银行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第四条 滦南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服务性事业法人单位,按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筹措、运作担保资金,履行担保资金安全运行的职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以坚持市场化运作、资本保值运营、控制风险、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为原则。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担保,即中心与金融机构(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中心按约定承担担保资金的全部连带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1、审议批准中心章程,审议批准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 2、负责筹措和逐步增加中心的资本金; 3、审议决定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4、审议批准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5、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6、审议批准中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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