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29
【实施日期】 2005-06-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
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青保办、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推进本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警预防工作体系建设,规范实施对违法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的考察教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市综治办制定了《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意见》(沪综治办(2005)2号),现就本市教育系统和未成年人保护系统贯彻落实沪综治办(2005)2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