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 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青保办、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推进本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警预防工作体系建设,规范实施对违法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的考察教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市综治办制定了《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意见》(沪综治办(2005)2号),现就本市教育系统和未成年人保护系统贯彻落实沪综治办(20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