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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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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5〕136号
【发布日期】 2005-06-29
【实施日期】 2005-06-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京市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5〕1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和“富民强市”战略目标,在《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216号)的基础上,结合南京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开放非公有资本进入领域。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金融服务业和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通过产权转让、股权置换、特许经营权竞标等方式平等进入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制定《南京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
  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坚持平等准入和公平待遇的原则,破除一切地区、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入的领域外,非公有制企业在准入标准、地位待遇和政策扶持上与其它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二、进一步放宽非公有资本的市场准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积极探索一名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降低创业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允许中国公民(含在职人员)在我市举办各类企业。申办私营企业,股东为自然人的,不再要求提交暂住证;申办个体工商户,不再因户籍原因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一律核发正式营业执照。对进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及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商贩免于工商登记。
  放宽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可不受物业使用功能的限制,作为企业住所(办公场所)予以登记;对进入园区、楼宇等场所创业的生产型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其场地使用证明可由有关管理机构出具。
  放宽投资者出资方式。允许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允许以股权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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