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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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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29
【实施日期】 2005-06-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试行)
 
 
为确保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应依照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及有关规定,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国有企业在改制时发生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或国有企业改制致使国家失去控股地位时,应按照本程序操作。
  一、成立工作机构。国有企业改制时,应成立以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为主,或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指定有关部门作为改制牵头单位(以下统称产权持有单位),组成由改制企业领导、财务主管、职工代表等方面的人员(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参加的企业改制工作小组,负责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改制方案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负责制订。
  二、改制立项。国有企业改制,应向其国有资产出资人申请改制立项。企业改制立项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改制的基本思路和指导原则、改制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合作伙伴的基本要求、股本结构设想、资产重组、债权债务处置、职工安置方案、土地处置、企业发展规划等相关内容。省国资委对改制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批准立项。立项批准后,应同时开展信息发布、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
  三、信息发布。将改制信息委托西部产权交易所在西部产权交易网上公开发布,对改制申请的相关信息以及对合作方的要求予以公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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