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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5]56号
【发布日期】 2005-06-30
【实施日期】 2005-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5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确保我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房地产业是拉动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稳定住房价格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我省房地产市场开发投资和商品房销售保持较合理的增长水平,住房价格基本稳定,对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省市场需求量较大,部分城市仍然存在着住房供应结构偏重大户型、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等问题,如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稳定住房价格,将对我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产生较大影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明确房地产市场以普通住房供应为主要方向,着力遏制投机炒房行为,清除我省房地产市场中的不健康因素,切实稳定住房价格,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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