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实施《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249号)的精神,市政府对1992年至2004年制定的3949件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废止的4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凡经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发文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 玉溪市人民政府第三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