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光市地下卤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 寿政发[2005]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 《寿光市地下卤水资源管理规定》已经二ΟΟ五年 六月二十五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寿光市地下卤水资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下卤水资源的管理,实现卤水资源的有序开采、合理有效利用,提高资源的综合开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及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卤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工商、环保、盐业、安监、税务、物价、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卤水资源及矿产品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