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区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城区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2005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宁市城区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目录》,确定各城区共有16个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并确认由上述主体依法实施121项行政许可项目。现将我市城区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的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作为设定依据,且《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南办发(2002)109号)明确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列入目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目录中的每一项行政许可都包括决定、变更、延续、撤回、撤销等实施环节。 二、对目录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实施依据、条件、标准、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报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未列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项目,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作为行政许可项目管理和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南宁市城区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目录 受理部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法定实施机关 设 定 依 据 备注 1 2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 城区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城区公安分局 2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目的地的城区公安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 犬只准养证核发 城区公安派出所 《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 4 旅馆业(不含涉外、星级宾馆)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城区公安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5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城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修改的核准 城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7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城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8 社会团体章程修改的核准 城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9 临时占用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城市道路审批 城区市政管理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3]110号) 10 挖掘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城市道路审批 城区市政管理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3]110号) 11 临时使用城区管理的城市广场审批 城区市政管理局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12 在城区管理的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审批 城区市政管理局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3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区管辖范围内的城市河道桥梁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审批 城区市政管理局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4 特殊原因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城区管理的道路照明电源审批 城区市政管理局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城区 机构编制行政主管部门 15 城区所属事业单位登记 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411号) 城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16 二孩生育证审批 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7 协议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审批 城区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79号) 18 辖区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城区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施工许可证核发 城区建设局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20 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下道路和城区级公园、居住小区、单位庭院、居民庭院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城区建设局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21 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下道路和城区级公园、居住小区、单位庭院、居民庭院临时占用20平方米以下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城区建设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城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22 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重污染型项目除外) 城区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23 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重污染型项目除外) 城区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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