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宁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南宁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我市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年都有各种自然灾害不同程度发生。为进一步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机制,增强救灾工作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救灾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分工、密切配合、社会动员”的救灾工作机制,共同完成救灾工作任务。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地震、地质、生物灾害以及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应急处置。 二、自然灾害的分级标准 根据国务院的分类标准,及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过程、性质,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规定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Ⅰ级):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江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2、特大暴雨等极端天气气候影响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或发生在人口较稠密区7.0级以上地震。 4、因山体崩塌、滑坡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或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 5、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6、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灾害(Ⅱ级):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或江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2、暴雨、冰雹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低温等气象灾害。 3、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稠密区4.0级-7.0级地震。 4、因山体崩塌、滑坡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或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5、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6、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