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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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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国税发[2005]89号
【发布日期】 2005-06-30
【实施日期】 2005-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对机动车辆税收实行“一条龙”管理。为贯彻落实好总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省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动车辆税收实行“一条龙”管理,是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管的重要举措。实行“一条龙”管理,可以充分利用机动车辆生产、销售、购置、使用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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