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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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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九府发[2005]16号
【发布日期】 2005-06-30
【实施日期】 2005-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乡规划的贯彻实施,及时有效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城市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对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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