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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推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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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05〕75号
【发布日期】 2005-06-30
【实施日期】 2005-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推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市政发〔2005〕75号


为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从今年6月起,在全市推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1998年以来,我市在农村开展了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对保障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保障资金不落实、保障水平偏低、“应保未保”及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低保工作,全面推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显得十分迫切。
  根据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类特困家庭的不同情况,分门别类将其纳入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对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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