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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资助市属高校贫困生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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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金政发〔2005〕66号
【发布日期】 2005-06-30
【实施日期】 2005-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资助市属高校贫困生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市高等学校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资助范围
  金华市市属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二、设立政府奖学金,加大对品学兼优贫困学生的财政资助力度
  根据《通知》要求,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奖学金制度,由财政部门设立政府奖学金专项资金。金华市政府奖学金重点用于资助市本级高校的贫困生,每年定额发放给550名学生,其中150名特别优秀的贫困学生享受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400名贫困学生享受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由义乌市政府参照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辖区内贫困大学生列入帮助范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资助。
  三、加强银校合作,重点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按新机制运作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要求,进一步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逐步把国家助学贷款培育成为我市高校资助贫困学生的主渠道。经办银行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和国家规定的贷款计划完成年度助学贷款任务,要简化贷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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