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仙政发[2005]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物业管理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因地制宜,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体制;要加强监督和管理,逐步培育规范市场,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 二、新建住宅项目全部实行物业管理,原有住宅小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由社区居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推进物业管理行业法规建设,制定行业规范,组织行业专业培训,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等。 市物价局要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我市的经济状况和物业区域特点,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相应的服务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每年公布1次,并对服务收费实行监督。 四、各职能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指导、协调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逐步形成部门、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新的法律关系。 五、各社区居委会参与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建设单位落实物业管理方案、物业管理用房,并参与组织辖区内物业管理小区的检查评比,调查处理居民投诉。物业管理企业应接受辖区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指导,积极配合居委会的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