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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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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办发〔2005〕36号
【发布日期】 2005-06-02
【实施日期】 2005-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日
 

大庆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门户网站(简称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与办事提供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大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门户网站,是由市政府主网站(简称主网站)和各县、区及市政府各部门子网站(简称子网站)组成的政府门户网站群。
  本办法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应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第三条 大庆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是政府门户网站的领导机构。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为各子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子网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信息产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四条 按照全市电子政务工作发展总体要求,各县、区及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建设各自的子网站,实现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和网上在线服务。
  第五条 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应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建设原则: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
  第六条 主网站及子网站建设,需经市信息产业局登记备案。(附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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