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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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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发布日期】 2005-06-08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例
 
《大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例》业经2005年3月30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8日
 

大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例
 
 
  第一条 为推进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粉煤灰排放、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及相关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粉煤灰是指煤经过燃烧产生的灰、渣总称。
  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掺用粉煤灰生产各种建筑材料及其他制品,利用粉煤灰筑路、筑坝、筑港、建桥等工程建设,改良土壤,生产肥料,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可用物质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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