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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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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发布日期】 2005-05-31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赣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已经2005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赣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贯彻科学的发展观,以建设民主法治政府为目标,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推动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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