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重视所得税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了所得税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在日常管理中,仍然存在着征管不到位、个别基层单位企业所得税亏损面较高的情况。为了增强所得税政策执行的统一性,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基础性管理工作,提高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增加所得税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了《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规定,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按一定数额销售收入或按行业全部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可结合本地实际,分重点、分行业、分步骤地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评估检查,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管理。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上传路径:FTP\CENTRE\所得税处\公用目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定征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依法、据实、集体评定的原则; (三)服务、规范、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五)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六)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八)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