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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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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31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还包括企务公开、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企业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 企业应当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活动的开展,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企业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节 职权
 
  第七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职工培训计划,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等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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