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还包括企务公开、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企业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 企业应当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活动的开展,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企业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节 职权 第七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职工培训计划,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等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