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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税局关于推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中加强完税凭证管理的通知(2005年)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01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推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中加强完税凭证管理的通知(2005年)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市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地税征[2005]2号)要求,为了确保个人所得税代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加强有关完税凭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见附件)的使用
  (一)《完税证明》式样
  1.《完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为一联式凭证,边沿尺寸20cm×29cm,白纸蓝油墨,左上角税徽标志为红色油墨,抬头中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2.《完税证明》右下角套印各主管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
  3.《完税证明》的字别号码为(2×××)沪×地税个证××号,字别号沪后面的“×”代表各税务机关的简称,字别号证后面“××号”为各税务机关完税证明的号码。
  (二)《完税证明》的填写
  “填发日期”指打印系统日期;“纳税人姓名”指纳税义务人姓名;“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指纳税义务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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