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南州草原使用权流转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5〕3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草原使用权流转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一日 黄南州草原使用权流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草原使用权流转行为,完善草原承包责任制,引导牧民合理流转草原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草原使用权流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境内依法承包或固定给牧户、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经营使用的国有草原及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 第三条 草原使用权流转应遵循自愿、有偿、合法以及不改变草原用途的原则,并且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生产,有利于草原的保护和建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当事人依法进行草原使用权流转。 第四条 草原使用权流转后,草原建设由承包方和第三方协商,明确双方的责权关系,签订合同。发生草原火灾由当事人负责。 第五条 草原使用权能够就近流转的应当就近流转。 牧民承包经营的草原,优先在本社区成员之间流转,在社区内不能实现流转的,可以在本社区以外流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