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要求,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对我省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投资兴建的水、火电力企业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二、征收标准。根据我省水资源状况不同,执行以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分区征收标准单位: 元/立方米 水力发电:元/kwh ┌─────┬────────────┬──────────────┐ │ 分类 │ 地表水 │ 地下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