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雪克来提·扎克尔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加强拆除违法建筑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妨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临时建筑。 第四条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及时拆除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