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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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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雪克来提·扎克尔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加强拆除违法建筑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妨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临时建筑。
  第四条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及时拆除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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