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由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30日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5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济特区内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全社会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交通、建设、城管、规划、国土、环保、司法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车辆 第六条 下列机动车辆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一)微型载客、微型载货汽车; (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第七条 下列非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 (二)人力三轮车。 经济特区外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经济特区内行驶。 第八条 摩托车不予注册登记,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执法机关工作用车除外。摩托车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 禁止未登记的和经济特区外号牌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 第九条 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一)车容严重污损的; (二)噪声或者尾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装载垃圾、沙石、泥土等物品而未采取有效防止散落、飞扬、流漏措施的。 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第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