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人民政府印发《博罗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博府〔2005〕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博罗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县监察局反映。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博罗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做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 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完善、规范和公开岗位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理制和办事公开制等各项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根据本单位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保证内部分工合作有序进行。 实行限时办理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发展实际,根据轻重缓急,合法、合理确定行政管理事项及其各个环节的具体办理时限,保证行政管理工作高效进行。 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明确和公开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增强权力运作透明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而未能按时完成岗位工作目标以及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家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