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直原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后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直原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后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黄冈市直原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后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市直原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家有关医疗保险政策,参照《黄冈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决定对此类困难人群实行特殊扶持政策: (一)按照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分担参保费用的原则,首次参保的一次性风险调节金由政府和企业负担,个人只承担参保后逐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首次整体参保时免除体检,不受身体状况的限制,患有重大疾病者也可进入; (三)首次整体参保时不受年龄限制; (四)首次整体参保后不执行享受待遇的等待期(等待期为参保之日以后的6个月),即刻参保即刻享受待遇; (五)住院费用报销的起付线暂按最低级别医院的300元执行。 第二条 本文所称破产企业是指市直原预算内国有企业中的下列企业: (一)已经依法宣告破产并终结的原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 (二)已经依法宣告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