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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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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国税发[2005]72号
【发布日期】 2005-05-31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优化纳税服务,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纳税人是指: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企业;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
  (三)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四条  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非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一个窗口设置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第六条  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未投入运行前,要设置审核监控岗位,专门负责核对开票税额、收款数额和入库税款是否一致。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市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下发的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代码在CTAIS系统中设立特殊纳税人。由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规定为特殊纳税人发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同时由金税工程综合管理岗位负责将特殊纳税人档案信息录入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八条  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县(市、区)国税局设定。其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万元,对确需设定为一百万元的应报市国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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