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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规划公示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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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发〔2005〕17号
【发布日期】 2005-06-06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规划公示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城市规划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新余市城市规划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增强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余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公示(以下简称规划公示)是指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制定、实施管理和监察等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城市规划公示的内容包括:

  ㈠城市规划制定;

  ㈡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㈢城市规划监察监督;

  ㈣城市规划管理政务事项。

  第五条 城市规划公示的方式包括:

  ㈠市办证(收费)服务中心、城市规划展示馆等固定的场所展示;

  ㈡报纸、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

  ㈢印发宣传册。

  属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的,应当在施工现场树立或悬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牌。居住建筑的周边、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在所在地设立公示牌。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保管。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周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示项目内容如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应当先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第七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费用列入规划编制经费,其他公示费用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其中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牌制作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城市规划公示中的公众意见应当作为修改和完善城市规划(方案)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

  第十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分为编制过程中公示和批后公示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下列城市规划项目应当在编制过程中和批后进行公示:

  ㈠城市总体规划;

  ㈡分区规划;

  ㈢控制性详细规划;

  ㈣专业规划;

  ㈤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1、历史街区规划;

  2、风景名胜区规划;

  3、城市中心区规划;

  4、城市主干道街景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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