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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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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黔建房通[2005]163号
【发布日期】 2005-06-07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建房通[2005]163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房管局(建设局):
  为加强村镇房屋权属管理,规范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要本着利民便民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二、为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申办房屋权属证书的积极性,经济落后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情,对困难农户的房屋权属登记费等费用酌情减免。
  三、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联系。

二OO五年六月七日

贵州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房屋权属管理,规范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辖区内村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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