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宣传部、海南省文明办、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文明办[2005]10号) 各市县委宣传部,各市县文明办、教育(教科)局、财政局,农垦总局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局、财务处,洋浦管理局文明办、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现将《海南省“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海南省宣传部、海南省文明办、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 2005年6月6日 海南省“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决定,从2005年开始,将我省列入“西部开发助学工程”(以下简称“助学工程”资助范围。同时省委省政府决定以等额资金资助入全国第一批重点高校的品学兼优、家庭贫困而无力完成学业的本科生。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助学工程”选择品学兼优的特困生,每人资助2万元,分四个学年拨付。同时,还将根据受助学生的综合表现等级减免学费(本省资助的在省外院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实施“助学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帮助我省培养人才的实际行动,体现了党中央对我省各族贫困学生的亲切关怀。这一工程是党和政府为特困大学生排忧解难、雪中送炭、帮助他们成才的希望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真心实意为人民谋利益的民心工程,是功在当代、惠及后人的德政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