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市直机关及全供事业单位聘用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政办〔2005〕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市直机关及全供事业单位聘用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日 鹤壁市市直机关及全供事业单位聘用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制度改革,加强对市直机关及全供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聘用驾驶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单位聘用驾驶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用单位聘用驾驶员,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单位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聘用单位聘用驾驶员,必须在编制部门批准的后勤服务编制和财政出资由财政供养的车辆数额内进行。 第五条 为加强对聘用驾驶员的管理,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鹤壁市聘用驾驶员管理办公室,负责聘用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热爱本职工作,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四)具有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管理知识和汽车驾驶技术; (五)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技术等级证书; (六)身体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