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2005]74号 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的管理,现将《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是指按照《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 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