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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劳社[2005]74号
【发布日期】 2005-06-03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2005]74号
 
 
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的管理,现将《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是指按照《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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