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人民政府印发《博罗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博府〔2005〕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博罗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县监察局反映。 二○○五年六月八日 博罗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维护行政纪律,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检查。 所称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是指监察机关及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标本兼治,实行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改进工作与建立制度规范相结合。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实行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职责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组织、人事、审计及被监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