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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退耕还林管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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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永政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 2005-06-07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退耕还林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将《永顺县退耕还林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七日

 

永顺县退耕还林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生态县建设步伐,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严格执行《退耕还林条例》和有关退耕还林政策,确保退耕还林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减少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退耕还林有关政策措施。

  第三条  坚持以封为主、封造管育相结合,依靠科技进步,强化经营管理,尽快建立起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地及其周围有林地的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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