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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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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27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通过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范围内从事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以下简称三江并流遗产地),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位于本省西北部横断山脉的金沙江、澜沧江、怒江流域的部分特定自然地理区域,由高黎贡山(北段)、白马—梅里雪山、老窝山、云岭、老君山、哈巴雪山、千湖山、红山八个片区组成,具体界限由省人民政府在审批片区规划时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三江并流遗产地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江并流遗产地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迪庆藏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丽江市人民政府及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泸水县、福贡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和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和职责,负责三江并流遗产地的保护、利用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省和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三江并流遗产地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组织编制和实施规划;对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对三江并流遗产地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报告或者备案保护、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对州市县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州市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对辖区内三江并流遗产地履行管理职责,负责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核发,对所属县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县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对辖区内三江并流遗产地履行管理职责,负责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二、三级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准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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