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定》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定》,由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次会议提出的审查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定 (2005年2月1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议案,是指符合法定人数要求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主要包括: (一)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案; (二)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案; (三)选举候选人提名案; (四)罢免案; (五)特定问题调查案; (六)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议事原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代表个人或者联名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