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已于2005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27日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六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