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人才、择业求职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知识、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 本条例所称的人才市场,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人才应聘的场所。 第四条 人才市场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人才市场的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组织。 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才市场中介业务必备的设施; (三)有不少于l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四)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