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7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证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解决,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作出决议、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