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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27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
  二、第五条改为第四条,增加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作为该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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