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河南省邮政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26日 河南省邮政条例 (2005年5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通信的安全、畅通,规范邮政服务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邮政用户、邮政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服务、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邮政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邮政局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在省邮政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邮政工作。 第四条 邮政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给予必要的政策优惠和扶持。 第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第六条 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邮政储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检查、冻结和扣留。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件安全和通信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邮政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贫困地区的邮政设施建设,适应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邮政企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置邮政分支机构;在有条件的村庄,可以设置邮政代办点,承担其委托的邮政业务。 第九条 建设城市新区、商业区、开发区、工矿区、城镇社区或者旧城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和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和邮政设施。邮政设施应当符合邮政行业标准,标示统一的邮政标志。 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等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其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减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