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储备行为,加强政府对土地供应和利用的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计划、建设、财政、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储备方式方法 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可以采用依法征收、无偿收回、有偿收回、收购等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