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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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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发布日期】 2005-05-26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储备行为,加强政府对土地供应和利用的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计划、建设、财政、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储备方式方法
  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可以采用依法征收、无偿收回、有偿收回、收购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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