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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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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南京海关公告第14号
【发布日期】 2005-05-25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

第14号

 

 

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关区企事业单位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批管理机制,实现有利于政策执行统一,有利于方便企业办理,有利于海关后续管理的目标,特制定《南京关区授权办理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关区授权办理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南京关区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简化企业申请手续,按照严格、规范、简便、统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南京海关关税处为南京关区海关减免税工作管理、指导、协调、监控的综合部门,负责本关区除授权隶属海关审批项目以外的减免税审批工作。隶属海关负责本关所辖地区南京海关授权项目的减免税审批以及所辖地区企事业单位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工作。目前南京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审批的特定减免税项目为国内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以及科教用品项目。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手续的办理流程为:

  (一)项目备案

  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海关审核备案-海关确认备案。

  (二)减免税审批

  项目单位申请减免税-海关审批减免税-海关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手续受理时限

  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和减免税申请,在符合各项规定及单证齐全有效情况下,分别在受理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隶属海关上报需要南京海关备案审核的项目,南京海关在收到相关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第四条 国内投资项目海关审核受理单证为:

  (一)项目备案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3.项目登记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4.项目执行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海关审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减免税审批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进口设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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