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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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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劳社医保发[2005]63号
【发布日期】 2005-05-24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第154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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