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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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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发布日期】 2005-05-23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  《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已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村务公开。
  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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