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已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村务公开。 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