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具体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高度重视建立农村居民最低保障制度工作。要建立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落实工作,确保此项惠及于民的工程顺利进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建立农材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具体措施,是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9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沈阳市扶贫帮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05)1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现就建立农村低保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根据我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和年人均最低生活消费支出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对低于低保标准的困难居民予以适当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其遵循的原则是: (一)坚持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保障与多渠道、多形式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基本保障与特殊困难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实行规范管理,动态管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完善提高的原则; (六)坚持工作任务与工作条件相适应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