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对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调节供求,平抑价格,保证全省化肥市场长期稳定和扶贫救灾的需要,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建立陕西省化肥储备制度(以下简称省级化肥储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肥储备委托单位和承储企业。 化肥储备委托单位指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的确定,并与化肥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 化肥储备承储企业指符合化肥储备条件,且已签订承储合同的企业。 第三条 省级化肥储备一年两次。是指在每年7月至9月和12月至次年3月期间,为保证化肥企业正常生产和农业生产用肥需要,由省上指定的承储企业按要求购进并储存化肥。 第四条 省级化肥储备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省级化肥储备管理 第五条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化肥储备的监管工作,并对储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以决定下年度承储企业是否继续承担省级化肥储备任务。 第六条 承储企业在承储期间每月5日前将上月储备情况报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