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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人发[2005]177号
【发布日期】 2005-07-01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粤人发[2005]17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实施两年来,我省的职称评审工作在拓宽服务领域、调整评审条件、创新评价方式,稳步推进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化等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得到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充分肯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评审条件,完善评审制度,现根据粤人发[2003]178号在实施过程中,各地人事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对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以完善的意见建议,经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对粤人发[2003]178号的部分条文和相关政策规定作如下调整,请按照执行。
  一、进一步调整中专学历人员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条件
  (一)中专学历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取得员级资格与否,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均可直接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执行中专学历人员须先取得员级资格后才能申报助理级资格的规定。
  (二)中专学历的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再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关于“中专学历人员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的规定,调整为: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含)以上,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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