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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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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5〕35号
【发布日期】 2005-07-01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统一协调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方案;协调处理有关事项;审核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审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等。各市县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开展资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生存环境、生存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保护工作的难点等,进行记录、建档和数据库建设。
  三、 制定保护规划。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规划,将保护工作的长远目标与近期安排相结合,分阶段对本地区具有重大历史、科学和人文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进行保护和传承,使保护工作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
  四、编制遗产名录。各地在普查、建档的基础上,制定评审标准并组织专家委员会科学论证和认定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遗产名录,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五、实施保护工程。根据总体规划,对处于濒危状态且具有重大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抓紧抢救;对处于濒危状态的民间文化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进行抢救性记录;对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积极征集,妥善保管,以传承和弘扬。
  六、建立传承机制。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域,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传承人等办法,研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鼓励具有一定影响的民间艺人传授技艺,对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保护区域和传承人授予相应称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一日
 
 
  附件: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杨果(省文化厅厅长)
  成员:田传江(省文化厅副厅长)
  杜长棣(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江春(省教育厅副厅长)
  马美红(省民委副主任)
  汪建国(省财政厅副厅长)
  吴晓勤(省建设厅副厅长)
  何宗奎(省旅游局巡视员)
  汪顶胜(省文物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省文化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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